吃瓜一时爽,豆瓣一网友被井柏然告上法庭
明星起诉素人网友的例子不少,而且胜诉也很容易,但就是有那么一些网友、黑嘴不长记性……
这不,笔者今天在翻查文书的时候又看到这样一个案例,一名豆瓣网友因为一篇网帖被井柏然告上了法院,赔了26500元!
原告井柏然与被告武莉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受理后,于2021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井柏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对侵权链接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停止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武xx在主页置顶位置连续七日发布声明向井柏然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武xx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6 500元(包括25 000元律师费和1500元公证费)。
事实与理由:
2021年1月22日19时31分,被告武xx通过其名为“泽尻xx”的豆瓣账户,在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豆瓣网”发布了一篇“我信冯xx喜欢男人的瓜”的文章,并留言“倪x也是著名湾仔码头,还把井柏然介绍给李xx”“不确定是陈x还是李xx,但倪x是les,井xx是gay,小x真的gay气十足”的虚假、诋毁言论。鉴于被告武xx发布的上述造谣内容不仅导致原告遭受社会公众的误解与质疑,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还使得原告精神上遭受困扰与痛苦,故原告特此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被告武xx辩称:
1.我属于吃瓜网友,不且有造谣的主观故意,我没有分辨网络言论的真假,涉案言论只是从其他网友那里照搬过来的。我发布的言论对原告没有恶意;
2.我同意进行赔礼道歉,但是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井柏然主张被告武xx侵害其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匹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院认为,井柏然系内地男演员、公众人物,其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亦应与其主体身份相适应。被告武xx未能举证证明其言论真实性,且其自称“吃瓜群众”、自认没有分辨真假就从网络上转发“井柏然是xx”“小井真的xx气十足”等言论。
据查,原告井柏然拥有较多粉丝,在缺乏事实根据的前提下,被告发布涉案侵权内容容易导致部分网友误解,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相关言论的传播范围。众所周知,gay系“同性恋(尤指男同性恋)”的英文翻译,虽然该词语本身并不应携带对某一类特定性取向群体的评价意义,但在当下社会舆论语境中,尤其在同性恋群体尚处干非主流舆论地位的情况下,被告无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随意将该词语用于对原告的评价性描述,极易引发一部分对该群体本身持有偏见的社会人群对原告产生不必要的偏见,甚至引发对其人身攻击或降低对其社会评价,故而本院认为,被告武xx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其微博主页连续七日置顶发布声明,向原告井柏然赔礼道歉:如不履行本项判决内容,本院将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武莉莉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武xx向原告井柏然支付维权支出、精神损害赔偿共计26 500元;
三、驳回原告井柏然其他诉讼请求。
井柏然豆瓣侵权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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